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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8年第二批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8年第二批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东经贸〔2008〕205号)


各镇(街)经贸办、各镇(街)财政分局,松山湖经发局,各商贸流通业行业协会(商会),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推动实施“商贸东莞”工程,市政府设立了用于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08年第二批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申报纳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含经市经贸局备案的单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依法纳税;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不得申报项目;

  (四)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五)省市有关文件或财政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项目申报范围

  申报纳入2008年第二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范围为:符合《管理办法》中第十条(连锁经营总部项目)、第十七条(重要展会项目)、第十八条(引进展会项目)、第二十条(海关监管点项目)、第二十一条(物流配送总部项目)、第二十四条(商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第二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第二十六条(获得商贸荣誉称号项目)、第二十七条(商贸活动项目)、第二十八条(行业培训比赛项目)以及第二十九条(宣传推广项目)规定,在我市设立全国、省或区域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物流配送总部的项目,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项目、建设商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项目、建设电子商务公共平台项目、举办非营利性商贸活动项目、流通行业人才培训和比赛评比项目以及商贸流通业宣传推广项目,在2008年度7月份之前举办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项目、引进外来重点展会项目、可按本通知有关要求进行申报。符合其他条款规定的项目,本批暂不接受申报,具体申报时间、申报方式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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