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检报告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
(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附件1)。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现任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储煤场地证明、环保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明复印件。
(七)2007年煤炭买卖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表--购买合同(附件2)及部分煤炭购买合同复印件;2007年煤炭买卖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表--销售合同(附件3)及部分煤炭销售合同复印件。
(八)2007年部分煤炭经营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区分作为购货单位和销货单位归类)。
上述各项报送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均必须加盖公章,并保证字迹清楚;全部材料要按照规定编制序号、目录,采取活页形式,一式两分,装订成册。
2007年度我市煤炭经营企业的全面检查工作委托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进行初审,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于8月31日前将检查资料、全面检查表、买卖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表的电子版和《煤炭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报送市能源协会。有关表格可到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复制,或登陆市经贸局网站--能源与综合利用--煤炭管理栏目下载(网址:http://dgetb.dg.gov.cn/)。
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盛稳、欧志雯
联系电话:22380566
地址:市莞太路南城段23号鸿禧商业大厦(原海关斜对面)11楼 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
五、检查结果认定
全面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认定为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全面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自有或租赁储煤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四)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五)年煤炭销售量不低于10000吨;
(六)报送检查的各项材料完整;
(七)无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煤炭批发企业未能全面达到上述要求则为不合格。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