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个人主要以定性的方式对经贸系统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考核评定,具体考核条件如下: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到依法行政。
(二)精通本职业务,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业务处理能力,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恪守经贸工作职业道德。
(三)热爱本职工作,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强,工作中发挥中坚作用,对当地经贸工作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工作中能团结同事,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业绩显著,工作表现得到本单位领导和同事的肯定和认同。
(五)在考核评定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当年经贸工作先进个人评选:
1.被上级或本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3.评比单位认为不符合参加先进个人评选的其他情形。
先进个人由各镇(街道)经贸办、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考核推荐。
五、考核评定组织和名额设置
局办公室负责经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考核评定的组织工作。每年考核评定1次,当年11月开始评选工作,年终公布评选结果。
(一)先进单位的确定:局办公室依照各职能科室提供对各镇(街道)量化指标计算的分值进行汇总后依次评选,并将初评结果呈局务会议讨论审定。
名额设置:先进单位16名。
(二)先进个人的确定:各镇(街道)经贸办、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严格按标准组织推荐1人,填写好《经贸工作先进个人考核评定推荐表》(详见附件)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根据推荐情况会同相关科室认真进行审核,并将初审结果呈局务会议讨论审定。
名额设置:各镇(街道)经贸办和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共考核评定33名。
六、表彰和奖励
市经济贸易局对荣获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称号的单位及个人在年终前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全市经贸工作会议上授予“经贸工作先进单位”牌匾和颁发“经贸工作先进个人”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七、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并根据施行中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自2006年试行的《经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