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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价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电力、能源建设与节能降耗(共11分)
  1.电力、能源建设与管理(共5分)
  (1)积极组织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的有关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开展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以及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政策的,计1分。
  (2)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工作的,计1分;积极推荐企业参加清洁生产审核及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计1分。
  (3)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政策,做好加油站、成品油和燃料油仓储企业的布点规划,协助开展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协助打击不规范的成品油经营行为的,计1分。
  (4)积极配合市经济贸易局做好电网建设尤其是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赔偿等工作的,计1分。
  2.节能降耗(共6分)
  (1)重视对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基本了解企业能源利用情况的,计1分。
  (2)熟悉并积极宣传国家、省和市有关节能降耗的政策,热情回复企业的有关咨询,协助企业解决节能降耗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的,计1分。
  (3)积极配合市经济贸易局工作,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管的,计3分。
  I.积极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等节能基础工作的,计1分。
  II.积极配合市经济贸易局开展节能考核和节能监察,组织相关企业参加节能培训等工作的,计1分。
  Ⅲ.积极督促企业按时按质报送能源利用监测利用状况报告,并按有关要求汇总报市经济贸易局的,计1分。
  (4)积极组织和协调企业申报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的,计1分。
  以上第1项指标分值由交通能源科评定;第2项指标分值由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评定。
  (五)扶持中小企业(共12分)
  1.积极反馈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主动报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信息、调研材料、工作总结等材料的,计1分。
  2.积极配合做好组织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参加各类活动和会议的,计1分。
  3.按时报送乡镇企业报表及其运行分析材料的,计0.5分。
  4.贯彻落实各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民营经济督查机制健全,及时上报政策落实情况,积极跟进、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困难的,计1分。
  5.积极配合和参与上级部门开展的有关调研活动的,计1分。
  6.积极推动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类产业服务机构和平台,完善产业配套设施的,计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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