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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的通知

  (2)城乡生活垃圾治理(5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2分。辖区内已投运的垃圾处理场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0.5分,最高扣1分。按期完成年度沿江生活垃圾清理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2分。
  8、工业污染防治(10分)
  按期完成辖区内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和企业污水深度治理任务的,不扣分。辖区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未按期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5分;制浆造纸、制药、石材加工等企业未按时完成污水处理技术改造的,每个扣0.5分,直至扣完5分。
  9、生态环境保护(10分)
  (1)规范沿江矿产开采活动(2分):按期关闭沿江(禁采河段)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采矿(石)和采砂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堆沙场的,不扣分;上述区域仍存在矿产开采、采砂点、堆沙场的,每处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2)沿江两岸造林绿化(2分):按计划推进沿江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绿化的,不扣分;该区域内违规砍伐天然阔叶林的,每起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3)河流及湿地功能保护(2分):按计划推进河流及湿地功能保护的,不扣分。沿岸1公里内修建尾矿库及在湿地保护区建设影响湿地功能项目的,沿江两侧及河道内仍存在石材废渣、废料乱堆滥放的,每处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4)保障生态用水(4分):辖区内水电站按期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服从生态用水调度的,不扣分;水电站逾期未安装的,每家扣1分,最高扣2分;查实水电站不服从生态用水调度的,扣2分。
  五、考核程序
  10、考核工作由市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11、被考核的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市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市环保局),同时抄送市监察局、农业局、林业局、建设局、水利局、经贸委、国土资源局。
  12、市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组织对各县(市、区)流域上年度整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对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对河道采砂整治情况、水电站安装在线监控装置情况、生态用水调度情况进行考核,市经贸委配合做好水电站考核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对矿山整治情况进行考核;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对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情况进行考核;市林业局牵头组织对沿江两岸造林绿化情况进行考核;其他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考核。
  13、各部门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1日前报送市环保局、监察局汇总后,于4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市政府适时组织抽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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