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09〕204号)
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考核评估,进一步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
为加强我市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推进流域水环境保护,根据《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闽政办〔2009〕129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九龙江流域(漳州段)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漳浦县仅考核九龙江南溪漳浦段和县自来水厂鹿溪取水口水质,考核分数不列入全市排名。
二、考核内容
(一)水环境质量指标,由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体现。考核断面为省(市)断面、饮用水源监测点位和九龙江支流监测断面,以人工常规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辅的监测数据综合计算得分。
(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减排核算考核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以年度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减排贡献率、重点减排项目完成情况、减排工作推进情况综合计算得分。
(三)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由省、市政府有关流域整治意见明确的任务和省、市制定的流域整治计划确定的年度任务为依据,以自查和全市考核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计算得分。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以扣分形式的百分制记分。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分3个档次。其中,得分高于80分(含)的为“优良”;得分在60~80分的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当年辖区未完成COD减排任务的,或发生重大(含)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不得评定为“优良”。
四、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