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厦门保险监管机构应当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上季度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通报基金办。
第三十五条 市卫生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对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对殡葬服务机构依照规定标准进行殡葬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部门、市民政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财务收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基金办在核定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中发现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有涉嫌违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卫生部门或者市民政部门。市卫生部门或者市民政部门接到基金办通报后应当依法对相关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发生在厦门辖区高速公路的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福建省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标准
2.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3.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
附件1:
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标准
一、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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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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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接运费(市区至火葬场)
| 450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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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接运费(市区至殡仪馆)
| 250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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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尸费
| 230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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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费
| 400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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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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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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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费
| 4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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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费
| 30元/具,严重变形500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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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及穿衣费
| 200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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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费
| 100元/具,包扎300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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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告别厅
| 15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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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丧葬用品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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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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棺木
| 460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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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盒
| 150元/个-380元/个(含小花圈、红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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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寄存费(公墓)
| 200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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