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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石柱县征收土地构筑(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  称

结  构

单位

单  价(元)

备   注

电杆

9米以上水泥电杆

77―90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9米以下水泥电杆

33―45

电线

室外照明线

2

动力线

3

水管

15毫米室外饮水管

2

不含市政管网。一般软塑、胶水管不予补偿。

15毫以上水管

 

4

钢架大棚

钢架薄膜

2200―2800

 

钢筋水泥结构

50

完好无损在使用的。

砖水泥结构

40

土石结构

30

固定水缸

80

大装1立方米以上,小装0.3―1立方米。

50

固定碗柜

砖混或瓷砖

50―80

指与墙体固定不能折除的。

洗衣槽

石或砖水泥结构

50

在使用的固定独立洗衣槽。

固定粮仓

石或砖水泥结构

60―80

木质贮粮桶、柜不予补偿。

地窑

 

30

完好无损在用的。

兔圈

水泥、石板

10

完好无损在用的。

其他

6

猪圈

石或砖水泥结构

平方米

10―15

完好无损在用的。

木质结构

6―10

黄莲坑

石或砖水泥结构

80

完好无损在用的。

50

电表迁移

 

60

必须在有关部门登记,有独立户头的,分表分机一律不予补偿。

水表迁移

 

40

闭路迁移

 

100

电话迁移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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