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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说明:如单位面积栽种果树等经济林木大于合理株数按园地类补偿;经补偿后的林木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附件4:
  石柱县征收土地构筑(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  称

结  构

单位

单  价(元)

备   注

堡坎围墙

条石

立方米

28―45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片石

18―35

22―40

土围墙

3―5

道路

水泥路面

平方米

40―56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 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碎石(含条石)

31―45

22―33

泥结路面

简易路面(机耕道)

12―14

砖瓦石灰窑

 

3400―4500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坟墓

土坟

200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主坟处理。

300

乱石坟

300

400

条石坟

400

500

条石碑坟

600

800

园光坟

800

1200

水井

条石

立方米

28―40

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水泥

11―22

简易

7―10

机井

110―220

地坝

石板

平方米

4―5

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水泥

7―9

三合土

3―4

3

粪池贮水池(含消毒池)

条石、坚石硬打

立方米

17―30

农民自建室内粪池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水泥、三合土

7―10

2―5

水渠

条石、砖彻

立方米

28―40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片石(砖、三合土)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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