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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1.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31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400元,3人以上每户6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签定安置协议之日起,发给搬迁过渡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0元搬迁过渡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算;属货币安置住房和自建住房安置的,每人一次性发给500元搬迁补助费。

  2.被拆迁的房屋必须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限内按要求拆迁完毕。凡符合拆迁要求,提前完成拆迁任务,经本人申请,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根据提前完成的时间予以奖励。以户为单位计,提前15天拆迁完毕的,按每平方米35元奖励;提前10天拆迁完毕的,按每平方米30元奖励;提前5天的,按每平方米25元奖励;提前时间不足5天的,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凡提前超过10天但不足15天的按10天算,超过5 天但不足10天的按5天算。被拆迁户凭验收卡领取奖金。

  (四)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五)对征地拆迁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调整征地统筹费的缴纳标准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经营性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一是县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二是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三是县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四是县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五是县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六是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七是县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是县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市上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石柱府发〔2006〕49号文件、石国土房管发〔2006〕22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2008年1月1日后的征地实施,根据本通知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石柱县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石柱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3.石柱县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4.石柱县征收土地构筑(附属)物补偿标准

  二○○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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