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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围绕上海“十一五”发展规划,在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学习型社会、创新型社会、节约型社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全体人民共谋经济发展、共建和谐社会、共享改革成果、共创美好生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围绕实现 “四个确保”目标任务,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积极有序筹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全面完成国家和上海市重大工程、重点实事工程、重点科研项目攻关,以及立功竞赛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围绕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深化企业改革、促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注重劳动者素质提升和人才培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围绕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在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开拓产品市场,产学研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五)围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大力发展金融业、航运业,推进国民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体育事业、交通运输、通讯邮电、咨询中介、综合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以及保障奥运、服务奥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六)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以及抗震救灾、抗冰抢险,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尊严、促进社会安全和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七)围绕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弘扬城市精神、构筑诚信体系,勤政廉洁、为民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凡违反党纪国法及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如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责任者等,均不得参加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市模范集体的评选,原则上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评选工作要坚持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党的建设成果为依据,以全市和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为尺度,加强领导,发扬民主,面向基层,突出重点,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要充分发扬民主,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经基层职代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后,逐级择优推荐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和模范集体候选单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张榜公布候选人、候选单位的事迹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评选出群众信服和满意的先进人物和模范集体。对被推荐为市劳动模范候选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经营者,要征求该企业职工的意见,同时通过工商、税务、审计、纪检、安全和环保等部门的审查,并对其本人和所在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效益及廉洁方面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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