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扎实推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成立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和支持,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体系。各地已经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要对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农业部、林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要求,进行规范和完善,实现土地纠纷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尚未设立的,要借鉴其他地方先进经验,根据需要依法尽快组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结合仲裁工作的实际,制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工作守则和仲裁档案管理制度、仲裁庭工作纪律等。各乡(镇)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机构,各行政村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通过建立健全调解制度,完善工作职责,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领导,为法律贯彻实施提供保障。各级政府要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做细做实,取得成效。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目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为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依法将仲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在宣传贯彻该部法律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