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全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设备,避免投资浪费,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和乡镇卫生院综合服务能力,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更好地为广大农村群众服务,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一月九日
附件: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
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设备,避免投资浪费,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和乡镇卫生院综合服务能力,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更好地为广大农村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的配置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属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不论资金来源、购置渠道,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有一名局长分管此项工作。乡镇卫生院根据现有规模和业务量,确定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院长或分管院长负责医疗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应结合本单位的建设规模、业务量、技术人员、发展规划和经济状况,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充分考虑设备的可利用性、适用性和先进性,制定切实可行的设备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装备《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确定的配置范围内的常规设备。市、县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国家和省上配置的设备时须将表1作为文件附件。
第三章 设备配置
第七条 设备配置应本着满足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需要为主和适用、先进、合理的原则,一般选择国内能够生产,质量能满足需要的整机、零配件、消耗品等。购置进口医疗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以政府投资为主,设备配置主要通过国家、省、市、县财政投资解决。不允许通过职工集资、与厂商合作融资等途径购置医疗设备。
第九条 医疗设备到货前,乡镇卫生院应做好安装使用条件准备和验收准备工作。自行购置的医疗设备到货后,要组织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发现有损坏或缺漏等情况,要及时与供货商联系,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条 国家和省、市无偿调拨或接受捐赠的医疗设备,要按照医疗设备验收程序进行严格检查、验收,验收合格要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验收报告单。要求签订《货物维修合同》的医疗设备,要及时与供货厂商签订维修合同。
第十一条 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建立设备档案,包括:
㈠购置资料:申请报告(表)、论证资料、订货卡片、供货合同、验收记录等;
㈡医疗设备资料:产品样本,使用和维修手册、线路图及其他有关资料;
㈢管理资料: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应用质量检测、计量、使用维修记录及调剂、报废情况记载等;
㈣对国家和省上统一调拨或捐赠的医疗设备,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建立调拨或捐赠设备的文件(调拨单)或资料、到货日期、验收记录等,填写表2-6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利用世界银行、外国政府贷款或其他贷款引进医疗设备,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使用保管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按照《全国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部颁标准WZB01-90)建立医疗设备总账和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逐步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省卫生厅建立全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管理乡镇卫生院设备。县卫生局全面负责乡镇卫生院设备管理,建立乡镇卫生院设备辅助账。乡镇卫生院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并建立台账和卡片。设备上要系挂或粘贴与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一致的标识牌(贴)。
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包括:医疗设备品名(品牌)、规格型号、价格、附属配件、购置时间、生产厂家、使用科室、责任人等。(见表7)
第十四条 医疗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定。X光机、B超等主要设备使用人员必须参加省级专业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全省逐步实行乡镇卫生院主要设备持证操作制度。医疗设备使用要有使用记录,年终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见表8-1、8-3)
第十五条 设备管理人员每年必须进行账物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帐相符。发现缺损应及时记录,查明原因,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账面调整,并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类医疗设备零配件、消耗品,应根据不同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上统一配置的设备,县卫生局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县卫生局需要做出说明,并报请省、市卫生厅、局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调整相应数据。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不得外借。设备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设备维修
第十八条 加强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加强设备使用人员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维护保养的主要任务:
㈠切实可行的医疗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㈡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维护、校验;
㈢拟定维修备品、备件的购置计划;
㈣对拟报废的医疗设备,提出技术鉴定意见,供管理部门参考;
㈤定期对医疗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条 做好维修登记制度,医疗设备在保养和维修后,必须进行登记,记录相关的故障原因、排除方法。(见表8-2)
第二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应保证一定数额的医疗设备维修费用。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调剂报废
第二十二条 因乡镇卫生院撤并或工作任务变更,累计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医疗设备,应调剂使用。调剂设备应办理产权变更或转让手续,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妥善保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医疗设备因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程度的,可调剂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报废:
㈠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发布淘汰的医疗设备品目及种类;
㈡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又无法校正修复者;
㈢严重污染环境,不能安全运转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又无法维修或无改造价值者;
㈣超过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明显下降又无法修复者;
㈤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能正常运转,又无法改造利用者。
第二十五条 医疗设备报废,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报废原因、数量,经技术鉴定确认并报县卫生局和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并报市(州)卫生局和省卫生厅备案,对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设备省卫生厅不再更新补充。(见表9)
第二十六条 医疗设备报废的相关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残值变价收入,要纳入单位财务账户核算,用于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维修、更新。
应加强对可供家庭使用的医疗设备的报废管理和控制。
第七章 设备管理报表
第二十七条 医疗设备管理报表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了解情况、制定规划、指导工作的依据,务求清晰、及时、准确。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甘肃省乡镇卫生院设备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按照乡镇卫生院、县卫生局、市(州)卫生局、省卫生厅逐级上报的办法,每年第一季度对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情况进行更新(表10)。
第二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应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技术评估标准及规范,加强仪器设备的检测,进行科学管理。
第三十条 县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的质量、使用效益、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加强管理。市(州)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设备进行重点督查。省卫生厅对全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凡在医疗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省、市卫生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晋升参考。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变卖、因管理不善丢失、损坏医疗设备,给国家和集体造成财产损失者,经查证落实,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医疗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工作中出现的事故,由医疗设备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应及时处理。对造成人身伤残、死亡或经济损失的特大事故,应在12小时之内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事故隐瞒不报者,将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设备是指应用于医学领域,具有明显专业技术特征的医疗器械、科学仪器、卫生装备、实验室装置、辅助设备等。
第三十六条 医用X光机等放射诊疗设备要严格执行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办法》,同时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和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表1-1: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需求计划表
名称: 市(州) 县(市、区) 乡镇卫生院
序号
| 国家配置标准
| 现有设备情况
| 配置需求 计划
|
设备名称
| 单位
| 一般卫生院
| 中心卫生院
|
规格
| 数量
| 规格
| 数量
| 规格
| 数量
| 配置时间
| 使用状况
| 数量
| 规格要求
|
1
| X光机
| 台
| 200MA
| 1
| 300MA
| 1
| 200MA工频
|
|
|
|
|
|
300MA工频
|
|
|
|
|
|
2
| 超声波诊断仪
| 台
|
| 1
| 台式
| 1
| 台式
|
|
|
|
|
|
3
| 心电图机
| 台
|
| 1
| 三导
| 1
| 三导
|
|
|
|
|
|
4
| 半自动生化仪
| 台
|
| 1
|
| 1
|
|
|
|
|
|
|
5
| 双目显微镜
| 台
|
| 1
|
| 2
|
|
|
|
|
|
|
6
| 全自动洗胃机
| 台
|
| 1
|
| 1
|
|
|
|
|
|
|
7
| 呼吸气囊
| 台
|
| 1
|
|
|
|
|
|
|
|
|
8
| 呼吸机
| 台
|
|
| 台式
| 1
|
|
|
|
|
|
|
9
| 尿分析仪
| 台
|
| 1
| 十项
| 1
| 八项
|
|
|
|
|
|
十项
|
|
|
|
|
|
10
| 手术床
| 张
|
| 1
| 液压
| 1
| 简易
|
|
|
|
|
|
液压
|
|
|
|
|
|
11
| 无影灯
| 个
|
| 1
|
| 1
| 立式
|
|
|
|
|
|
吊式
|
|
|
|
|
|
12
| 麻醉机
| 台
|
|
| 简易
| 1
|
|
|
|
|
|
|
13
| 高压消毒锅(柜)
| 台
| 手提
| 1
| 柜
| 1
| 手提
|
|
|
|
|
|
柜式
|
|
|
|
|
|
14
| 综合产床
| 台
|
| 1
|
| 2
|
|
|
|
|
|
|
15
| 多普勒胎儿听诊器
| 台
|
| 1
|
| 1
|
|
|
|
|
|
|
16
| 电冰箱
| 台
|
| 1
|
| 1
|
|
|
|
|
|
|
17
| 急救箱
| 个
|
| 1
|
| 2
|
|
|
|
|
|
|
18
| 吸引器
| 台
|
| 1
|
| 1
|
|
|
|
|
|
|
19
| 担架
| 副
|
| 1
|
| 2
|
|
|
|
|
|
|
20
| 观片灯
| 台
|
| 1
|
| 2
|
|
|
|
|
|
|
21
| 离心机
| 台
|
| 1
|
| 2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