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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屠宰场、动物批发市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暂行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屠宰场、动物批发市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暂行管理规定
(粤农〔2010〕4号 2010年1月11日)

  一、为加强对屠宰场、动物批发市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屠宰场、批发市场开办方应按要求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

  四、屠宰场、批发市场开办方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采取焚毁、掩埋、化制和高温等方式,对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作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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