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8号)转发给你们,请传达给本辖区医疗单位遵照执行。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卫生部审批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 (MM50);质子治疗系统;以及其它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各医疗单位配置甲类大型设备,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通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申报。医疗机构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报市、州卫生局初审同意后转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经卫生部批复同意后才能购置。对擅自购置大型设备的单位,省卫生厅将按规定追究医疗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以及主管人员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