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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及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及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14件实事中的“加快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进一步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08年工作安排,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决定开展国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国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督查内容包括:
  1. 以县为单位督查国债项目组织管理机构、项目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审计等工作;
  2.国债资金、省预算内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市县政府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3. 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督查2004-2006年项目投入使用情况,2007-2008年项目进展情况;
  4. 依据《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督查2006年以来省上配备的乡镇卫生院设备管理和使用情况;
  5.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特别是乡镇卫生院改革情况;
  6.2007年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二)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督查内容包括:
  1.各市(州)部门协调机制、职责分工、资金管理、组织管理情况;
  2. 2006年、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拨付、下达及使用情况;
  3.市、县级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4.督查设备验收、安装、使用和人员培训工作等情况;
  5.实施方案中要求开展的专项检查、督导、考核情况;
  6.2007年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二、督查方式及要求
  (一)国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市(州)自查为主,省上督查组将对3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和50%以上的县级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抽查。为了便于全省督查内容一致,现将省级督查方案随文印发,请各市(州)参考。请在4月7日前将项目进度(方案表1)报送省卫生厅。报送方式仍以省卫生厅《关于报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度报表的通知》(卫规财函〔2007〕40号)通知要求方式报送。
  (二)中央公共卫生项目采取省级督查组到市、县卫生局和项目实施单位查阅文件、资金拨付凭证的方法进行督查。中央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重点检查各市州本级项目及50%的县级项目,每县抽查乡镇数不少于30%。省级督查组未检查的项目县,由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负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5月10日前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请各市(州)卫生局务必将2006年、2007年中央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及实施方案于4月7日前报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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