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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2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充分调动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更好的体现社会公平原则,确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城镇职工参保后享受同等待遇,提高参保人员的整体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原《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兰政办发〔2004〕38号)和《关于印发〈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兰劳社发〔2005〕52号)规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凡属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以城镇灵活就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人员,原由本人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5%缴费,不建立个人帐户,一律调整为由本人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5.4%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个人账户按照不同年龄段计入。其中:45岁以下(含45岁)的按1%计入;46岁至退休的按1.5%计入;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领取养老金的4%计入。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连续缴费(须达到原实施细则规定的缴费年限)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职)手续的,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规定继续缴纳,可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和建立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在《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前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退休(职)人员,一次性补足10年的每人每月缴纳的20元统筹补充金,大额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规定继续缴纳,可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和建立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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