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准入审核表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
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准入及卫生监督管理,依据卫生部颁发的《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制定了《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准入审核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母婴保健审批许可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母婴保健技术的权限
医疗机构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科室设置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省政府《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审批程序进行。
(一)省卫生厅负责从事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技术的审批。由省卫生厅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在兰医疗保健机构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由省卫生厅审批;各市(州) 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申请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先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卫生厅,经评审合格后由省卫生厅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划分本辖区范围内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技术评审范围。原则上,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市级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县、乡两级从事助产技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技术许可。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许可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对获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各医疗保健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规范配置基本硬件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
二、及时提交有关母婴保健审批材料
(一)申请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按省卫生厅颁发的《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管理规范》(甘卫法监发2004242号)的要求提供审报材料。
(二)申请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依据卫生部颁发的《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基妇发2002307号)提供审报材料。
(三)申请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依据
卫生部颁发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卫妇社发2004439号)的要求提供审报材料。
三、做好现场审核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许可管辖范围,负责审核上报的母婴保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组评审,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建立母婴保健专家库,并组成母婴保健专家组,负责对申请单位审报与母婴保健项目有关的设备运行、操作及相关医护人员的业务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进行考核,考核人均达80分以上为合格。母婴保健专家库由各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副高以上职称(县级可为高年资中级以上职称)及妇产科护士长等人员组成。
(三)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受理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对其执业环境进行环境监测及卫生学评价;并负责对申请项目有关的科室设置、房屋设施、设备配备及人员资质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核评分,做出审核结论并填写审核结果,审核评分达85分以上为合格。
各地要加快许可工作,2008年年底之前,对仍未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到期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按照新证办理程序,重新申请,并将过期证件一并提交原发证机关。
附件: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准入审核表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
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准入审核表
甘肃省卫生厅
表1
基本情况表
申请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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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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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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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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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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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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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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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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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许可项目
| □ 遗传病诊断
□ 产前诊断
□ 婚前医学检查
□ 助产技术
□ 结扎手术
□ 终止妊娠手术
□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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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目录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 有关医师执业许可证、注册证;护士注册证
□ 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医疗机构平面图
□ 执业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待产室、产房、病房等)
□ 传染病管理机构及登记、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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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机构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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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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