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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促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健康持续发展,规范参合患者就诊秩序和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省卫生厅决定确定一批全省境内新农合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专科医疗机构,使患大病、重病的参合农民在就诊过程中能够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和适度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最大限度地让参合农民得到实惠和方便, 切实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问题。现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
  拟确定为甘肃省新农合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均具有同等申请资格。相关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省级专科医疗机构。各市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管理由所在地市州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
  1.方便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就医并便于管理;
  2.有利于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通过三级医院等级评审并取得合格资格批准;
  3.具有与申请级别医疗机构相应的基本医疗设施和诊疗技术水平;
  4.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操作常规及标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制定有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
  6.自愿承担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任务,执行新农合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施,并自愿与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7.专科定点医疗机构除第2项外,应具备其他资格条件。
  (三)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资料及报批程序
  1.提供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3)医院等级评审批准文件;(4)主要部门、科室设置;(5)诊疗项目目录;(6)上一年度住院收支情况财务决算报表等文件。
  2.审批程序: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自受理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核。审核合格的,统一下发省卫生厅批准文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合同书,并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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