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展开全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摸底调查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展开全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摸底调查的通知


  为了准确掌握全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状况,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及机构管理工作,省卫生厅决定开展全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摸底调查,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调查方法
  为了便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掌握本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情况,此次摸底调查采用属地化填报、逐级汇总上报的方法进行。先由各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摸底调查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调查表”(表1),在5月20日前上报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将各医疗保健机构上报的调查表进行汇总,填写“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摸底调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汇总表”及“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摸底调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汇总表”(表2、3),在5月30日前上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经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填写“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摸底调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汇总表”及“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摸底调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汇总表”(表4、5),在6月2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妇社处。
  二、调查内容
  此次调查分母婴保健机构调查和人员调查两部分。
  (一)母婴保健机构包括经过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评审许可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母婴保健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中,年龄在60岁以下,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士及以上职称人员;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助产士(师)、年接生在30例以上的护士(师);
  3.从事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师(未经省卫生厅培训考核的人员不算在内)及相关技术人员(超声人员、实验室检测人员、听力筛查人员)。
  本次摸底调查是全省母婴保健法制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调查工作,协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摸底调查工作,认真填报相关调查资料。
  各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认真核实,保证数据准确可靠,符合逻辑,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上报。
  联系人: 汪淑娟
  联系电话: (0931)4818165  传真 (0931)4818160
  邮箱:  453116731@qq.com。
  表1 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摸底调查医疗保健机构及工作人员调查表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表1 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摸底调查医疗保健机构及工作人员调查表

  医疗机构名称           机构类别       法人/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编号              
  登记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                                           
  发证机关         有效期起止时间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职务

科室

许可项目

考核合格证编号

发证机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