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医疗物资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全省抗震救灾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资金、设备、药品、消毒用品等物资(以下统称“救灾医疗物资”)管理和使用,确保全省抗震救灾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物资管理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救灾医疗物资的管理。市、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医疗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抗震救灾医疗物资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及时发挥作用。
二、要加强救灾医疗物资的需求统计工作。受灾地区所需的救灾医疗物资由市、州卫生局统一汇总上报。上报的救灾医疗物资必须是抗震救灾所急需,内容要真实、客观、及时,符合实际。大宗和重要医疗物资需求计划要经省卫生厅前线医疗救治指挥组确认。
三、要加强救灾医疗物资接收管理。各市、州卫生局要成立抗震救灾医疗物资保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和管理工作。按照财政国库支付渠道下拨的资金要及时拨付相关单位。救灾物资由省卫生厅根据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需要、捐赠人意愿等,以市、州为单位调拨。各市、州要按照省卫生厅《接收抗震救灾医疗物资通知》和物资清单(调拨单)做好接收工作。每批物资由省卫生厅派专人运送至市、州卫生局。市、州卫生局物资接收人员要在物资调拨通知(调拨单)上签字、盖章确认。接收的医疗救灾物资要及时进行详细登记统计、归集汇总,做到账务明晰、核算清楚。调拨的医疗设备要做好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四、要加强救灾医疗物资的贮存和使用。要对调拨的物资进行分类登记,防止因管理不当造成医疗物资丢失、损毁或质量下降。要将所调拨物资及时发往各使用单位,尽快使用。各基层医疗物资使用单位要做好救灾医疗物资的领用工作,使用要登记,确保物资真正用于抗震救灾和医疗防病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医疗物资的监督检查。各市、县接收的救灾医疗物资要做好接受国家、省及同级监督审计部门跟踪审计的准备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贪污、私分、截留、挪用、挤占、骗取抗震救灾医疗物资等违法违纪行为,从重从严查处;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工作组织不力、玩忽职守,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