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方案的通知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初步设想,尽快恢复灾区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工作条件,省卫生厅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受灾情况,编制了《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方案》,请参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方案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部署,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初步设想,结合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受灾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全面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统筹协调,调动一切力量,全力以赴,恢复灾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灾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二、灾后恢复重建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部署,全省卫生系统积极组织各方面力量,启动灾后重建工作,尽快恢复灾区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服务条件。
三、灾后恢复重建重点任务和内容
根据受灾情况,灾后恢复重建重点任务和内容是医疗卫生机构受损业务用房恢复重建,供水、供暖设施及污水处理系统修复,配置医疗设备,恢复基本医疗秩序。
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计划
(一)全面核实受灾损失情况
各市州要全面做好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灾后重建工作,对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受损情况进行普查核实。
(二)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按照“近期恢复服务功能、远期恢复灾后重建”的原则,开展受损医疗卫生机构恢复重建工作。
1.通过申请国家调拨和自行采购帐篷、活动板房或租用社会房屋,作为临时医疗用房,开展医疗服务,增加巡回医疗服务进农村,建立活动医疗点。
2.制定恢复重建规划项目。按照国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国债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国债项目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以上“指导意见”在www.gsws.gov.sn/首页/办事指南/项目及招标栏下载)。对损毁房屋进行鉴定,属于危房的,拆除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恢复重建;属于一般性破坏的业务用房,进行加固维修,达到医疗机构抗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