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为化学性、动植物性、真菌性食物中毒的食品,应采取相应的分解、灭活措施后焚烧或深埋,严禁作为食品工业原料或动物饲料使用。
5.3.7 食物中毒场所的消毒处理
根据不同的中毒因素,对中毒场所应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对接触细菌性中毒食品的餐具、容器、设备等用1-2%碱水煮沸或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擦拭。对接触化学性中毒食品的容器、设备等应针对毒物性质采取相应的消除污染措施,必要时应予以销毁。
5.3.8现场调查处理个人防护。
在处理化学性中毒、生物毒素中毒过程中,医疗卫生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5.4信息通报
按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分级管理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食物中毒事件信息。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信息通报,由省卫生厅统一向社会发布。
6善后处理
6.1应急处理工作评估
在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种类和性质、事件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里的影响、应急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调查结论等。评估内容应包括有关经验和教训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2 资料收集整理
参与调查处理的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应分别将食物中毒事件的有关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查处等资料,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和病人诊断、治疗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食物中毒事件档案。
6.3 责任追究
6.3.1 法律责任
对在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3.2 行政处罚
对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的有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