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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2)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采集样品进行检验,分析事件原因,撰写相关报告,并按规定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通报同级卫生监督机构。
  (3)组织开展对中毒人员的现场抢救和转运工作。
  5.3 现场调查处理有关要求
  5.3.1 流行病学调查
  (1)了解72小时的食谱,特别是共同饮食食谱,有无续发病例,对与中毒病人有共同饮食史而未发病的人,人群中有对照意义的健康人同样也要做好个案调查。
  (2)向病人和接诊医生了解中毒发生的经过以及事件相关的情况,病人的症状、体征,发病人数、经过,呕吐物、排泄物的性状,特别是首发病例的情况。
  (3)调查内容一般应由患者自述,病重或无力表达者,可由其监护人代述。
  (4)应对所有中毒患者进行个案调查。《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完成后,由两名调查人员和被调查者分别签字。
  5.3.2 样品采集与送检
  (1)采集中毒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洗胃液、中毒病人发病期与恢复期双份血清,选择发病者中未用药或较晚用药的病人采集肛拭样品。必要时可做动物试验,观察毒性强度及主要受损器官和临床表现。
  (2)对剩余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分别取样,对熟食间操作台面,存放熟食品冰柜、熟食,常用工具、刀具、容器,熟食操作人员的手、肛拭、使用的抹布、可疑昆虫等视情况采样检测。所采集的样品在冷藏条件下,4小时内送检;无冷藏条件的,于采样后2小时内送检。
  (3)对疑似化学性食物中毒的,应尽可能进行现场快速检测。
  5.3.3 卫生学调查
  (1)对中毒餐次食品经营单位进行卫生勘验,了解中毒餐次的菜谱、食物来源、原料质量、加工方法、储存条件、存放方式与时间、操作场所的卫生与消毒情况。
  (2)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特别是在中毒发生前3天内人员变动、患病情况,有无不卫生习惯及操作过程的不卫生行为。
  5.3.4食物中毒诊断原则
  食物中毒诊断,按《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执行。
  5.3.5 初步处理措施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及中毒标本的初步检验结果,初步认定食物中毒后,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防止食物中毒继续发生和蔓延。必要时应及时通知中毒食品的来源地和流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5.3.6 食物中毒食品处理措施
  确定为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食品,一般采取蒸煮15分钟后掩埋或焚烧;液体的还可加消毒剂杀菌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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