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终止条件
中毒食品已消除,中毒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最长潜伏期内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72小时以上。
4.2.2 终止程序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州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现场调查处理
5.1现场调查处理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
5.2现场调查处理程序
5.2.1 核实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详细记录和核实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和临床表现等有关内容。同时应告知报告者,除及时抢救患者外,要保护好现场,保留可疑中毒食品和患者吐泻物等。
5.2.2 指派专业应急队伍赴现场处置
食物中毒事件经核实后,卫生行政部门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同时,立即指派各类专业应急队伍携带有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和采样工具、医疗救治药械等赴食物中毒事件现场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调查处理。如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疾病,按相关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进行应急处理。如怀疑是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卫生部门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参与处理。对于重大食品污染事故或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应及时采取封存被污染食品的临时控制措施,对已售出或外运的食品要追踪去向,并通知涉及地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封存,并按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立即开展卫生学调查、取证和控制工作。对剩余食品、食品原料及可疑中毒食品,填写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予以封存。对已售出的可疑食品,设法追回,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告追回。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等,责令其彻底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