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监测
全省建立统一的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体系。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设立食物中毒事件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食物中毒事件本身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
(1)有关单位,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单位、与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3.3.2 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负责人及公民。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厅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3.4 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食物中毒单位、地点、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中毒食物、危害范围、中毒原因的判定、危害范围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3.3.5 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