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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附件: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甘政发2006100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甘财社200613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省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一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各地的专项补助资金。区级和设区的市(州)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应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省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考核要以《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经费补助标准(试行)通知》(甘卫妇社﹝2007﹞81号)中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重点考核社区公共卫生基础工作、社区妇幼保健及社区传染病防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与管理、社区健康教育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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