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指导与评估
建立省、市(州)、县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评估体系。卫生部及国家级技术指导部门负责制订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方案,定期进行抽查和监督指导。省卫生厅根据国家督导方案,重点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的资金落实、孕产妇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和阳性孕产妇的跟踪随访、治疗及服务进行督导,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每年至少督导2次,评估辖区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不断提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附件:1. 甘肃省艾滋病母婴阻断工作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
2. 甘肃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流程(略)
3. 甘肃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应用方案
4. 甘肃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附件1
甘肃省艾滋病母婴阻断工作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郭玉芬 省卫生厅副厅长、主任医师
副组长:张存莲 省卫生厅妇社处处长
杨 兰 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孟 蕾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记、主任医师
余 勤 兰大一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成 员:席沧海 省疾控中心艾滋病防制科主任医师
郭金仙 省妇幼保健院保健部主任医师
何晓春 省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医师
陈 红 兰大一院传染科主任医师
高 峻 兰大二院妇产科主任医师
朱保权 兰大二院儿科主任医师
王海琳 兰大一院妇产科主任医师
林显星 兰大一院儿科主任医师
余爱玲 省疾控中心艾滋病防制科主任医师
刘新凤 省疾控中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主任医师
李芝兰 兰大公卫学院副院长 教授
李娟生 兰大公卫学院流行病与统计研究所副教授
孙庆梅 省妇幼保健院产前诊断副主任医师
刘亚利 省妇幼保健院产科副主任医师
易 彬 省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副主任医师
王曰理 省妇幼保健院男性科副主任医师
王建平 省人民医院儿科副主任医师
黄丽辉 省人民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李树君 省中医院皮肤科副主任医师
袁 宏 兰大一院传染科副主任医师
杨常敏 省疾控中心艾滋病防制科主治医师
附件3
甘肃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方案
一、没有抗病毒治疗指征、既往未接受过抗病毒治疗的HIV感染孕产妇
(一)建议方案。
孕期:自妊娠28周(或妊娠28周后发现感染尽早)开始口服齐多夫定(AZT )300mg,每日2次,至临产;
临产后:立即口服AZT 300mg,奈韦拉平(NVP)200mg以及拉米夫定(3TC)150mg;之后每3小时服用AZT 300mg,每12小时服用3TC 150mg,直至分娩结束;
分娩后:产妇继续口服AZT 300mg及3TC 150mg,每日2次,连续服用1周。
HIV感染孕产妇分娩新生儿:出生后尽早(6小时内,最迟不超过48小时)单剂量口服NVP 2mg/kg(或混悬液0.2ml/kg),最多不超过6mg(或混悬液0.6ml);同时口服AZT 4 mg/kg(或混悬液0.4ml/kg),每12小时1次,连续应用1周。如果母亲服用AZT的时间不足4周,新生儿需连续应用AZT 4周。
对于孕期未发现、临产后才发现感染的产妇,也应及时按照建议方案,自临产后的药物方案开始应用抗病毒药物。
对于分娩后才发现感染的产妇,产妇本人可以暂不应用抗病毒药物,分娩婴儿则应尽早(6小时内,最迟不超过48小时)开始应用单剂量NVP以及4周AZT,药物剂量和使用方法同建议方案。
(二)最低限度方案。
产妇临产后:立即口服奈韦拉平(NVP)200mg,一次;
HIV感染孕产妇分娩新生儿:出生后尽早(6小时内,最迟不超过48小时)单剂量口服NVP 2mg/kg(或混悬液0.2ml/kg),最多不超过6mg(或混悬液0.6ml)。
二、具有抗病毒治疗指征或既往接受过抗病毒治疗的HIV感染孕产妇
HIV感染孕产妇抗病毒药物应用参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2007版)》相关内容。
分娩新生儿:出生后开始服用AZT 4mg/kg(或混悬液0.4ml/kg),每12小时1次,连续应用1周。如果母亲用药不足4周,婴儿用药需持续4周。
附件4
甘肃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整理汇总、上报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
经县级、市级及省级逐级审核、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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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月报表:
表1-Ⅲ、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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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时限
(一)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表1-Ⅰ、表1-Ⅱ、表1-Ⅲ)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于次月5日前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本机构填写部分)上报至本辖区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后,形成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表1),于次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二)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系列个案登记卡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表2-Ⅰ)应于获得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确认试验阳性结果后5日内填报。对既往已确认感染者,本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中了解其感染状态后5日内填报。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表2-Ⅱ)应于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出现妊娠结局或产褥期(分娩至42日)后5日内填报。
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表2-Ⅲ)应于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18个月后 5日内填报。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各级随时报告的各类“个案登记卡”,艾滋病病毒感染婚检妇女、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登记卡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于接到报告后10日内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
表1 甘肃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
(由妇幼保健机构汇总)
市(州)
(县、市、区)
年
月
编号
| 项 目
| 人数
| 指标说明
|
1.
| 婚前保健
| 接受婚前保健人数
| 男
| | 由表1-Ⅰ汇总获得。
|
2.
| 女
| |
3.
| 接受艾滋病咨询人数
| 男
| |
4.
| 女
| |
5.
| 接受HIV抗体检测人数
| 男
| |
6.
| 女
| |
7.
| HIV抗体阳性人数
| 男
| |
8.
| 女
| |
9.
| 孕期
| 接受初次产前保健的孕妇数
| | 由表1-Ⅱ汇总获得。
|
10.
| 接受艾滋病咨询孕妇数
| |
11.
| 接受HIV抗体检测孕妇数
| |
12.
| HIV抗体阳性孕妇数
| |
13.
| 住院分娩
| 住院分娩产妇数
| |
14.
| 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 |
15.
| 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 |
16.
| 仅产时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 |
17.
| 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 |
18.
| 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
| |
19.
| HIV抗体阳性产妇总数
| |
20.
| 住院分娩活产数
| |
21.
| 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
| |
22.
| 非住院分娩
| 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 | 由表1-Ⅲ汇总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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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 |
24.
| 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 |
25.
| 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 |
26.
| 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
| |
27.
| HIV抗体阳性产妇数
| |
28.
| 非住院分娩活产数
| |
29.
| 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
| |
30.
| 地区产妇总数
| |
31.
| 地区活产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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