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可以定在25%左右,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可以定在30%左右;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可以定在8-10元,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可以定在6-8元(纯中药门诊处方的补偿封顶额可以提高1元)。原则上参合农民的年门诊补偿次数,一般户均不宜超过10次。
县级医院是否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院,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如果作为门诊定点医院,建议其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不超过20%,封顶额不超过20元。在县外以及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慢性病门诊的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按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执行。
五、门诊费用补偿范围
1、《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08年版)》内的药品费用。
2、注射费、清创缝合及外科换药费、针灸及拔火罐费用等常规治疗费用。
3、X线、心电图、B超、化验等常规检查费用(仅限于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各地应对上述三项费用作进一步明细规定。
六、门诊定点资格和医疗规范的管理
1、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管理。采取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考核评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的办法,确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由县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服务协议。
2、门诊医疗规范的管理。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须使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门诊登记本、门诊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门诊专用双联处方和专用三联收据(或发票)。得到补偿的门诊患者在门诊补偿登记表或专用处方上签名,并留下住址和联系电话号码。
七、门诊费用控制与支付方式
1、控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费用。各地通过基线调查,了解当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费用水平,并提出上限控制标准。(目前,全省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医药费用一般水平为:县级医院40-60元,乡镇卫生院20-30元,村卫生室10-20元,各地制定实施方案时可参考。)
2、核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人次。对各医疗机构门诊人次进行基线调查和测算,合理确定年门诊人次上限标准。以基线调查数据为对照,严格控制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人次年增长幅度(建议不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