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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新农合相关政策的意见

  附件: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附件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参合农民的愿望,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及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功能,扩大受益面,引导参合农民有病早治,减少不必要的住院,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建设,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2、以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3、普通门诊统筹与慢性病门诊统筹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
  4、对医疗机构实行“金额包干、超支不补”、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封顶”的方式,双向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力求基金平衡。
  二、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门诊统筹基金来源于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和新农合统筹基金,并按1:1比例筹集。门诊统筹基金的标准,原则上从提取风险基金后的当年筹资总额中划出20%。随着筹资标准的提高和管理手段的改进,可以适当增加门诊统筹资金的比重。
  门诊统筹资金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和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门诊统筹资金由县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不得下放乡镇管理。
  三、门诊费用的补偿与结算程序
  参合门诊病人须持《合作医疗证》(慢性病患者持《慢性病就诊证》)等有效证件在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普通门诊: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乡镇卫生院可以代村卫生室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收费发票(或电脑打印的收费清单)”、“复式处方(结算联)”等材料向经办机构申报资金。
  慢性病专科门诊:原则上先由病人自付全部医药费用,然后凭门诊收费发票或电脑费用清单或专用处方,携《慢性病就诊证》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四、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与额度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和补偿额度,由各县(市、区)对本地次均门诊费用水平、年门诊人次等情况进行全面基线调查,结合当年门诊统筹可用资金的规模,精确测算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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