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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苏教法〔2009〕17号)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江苏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2月10日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我厅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是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好坏,关系到我厅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厅机关的整体形象,关系到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依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调研、起草、审核、发布和备案等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厅依法行政工作的水平。

  附件:江苏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江苏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适用本办法。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涉及教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由本机关主办的,其厅内办理程序,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
  第四条 (处室分工)厅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协调、文字审核工作,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等工作。厅其他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等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形式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根据需要称“决定”、“办法”、“规定”、“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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