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竹园营销服务部迁址的批复
(陕保监复[2008]325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竹园营销服务部迁址的请示》(国寿人险陕发〔2008〕463号)收悉。经研究,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竹园营销服务部由韩城市金城区竹园村迁至韩城市金城区金城市场。迁址后,原址撤销。
你公司应采取措施保证客户的后续服务,按照《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保监发〔2007〕68号)要求,自本文件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到我局办理《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自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