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高中学校要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更不得无计划招生。
三、规范高中招生的程序
高中应按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中考”与招生程序招生。
公办高中必须通过“中考”招收录取学生。公办高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没有参加“中考”的学生;不得举办初高中“直升班”;不得举办“高考复读班”或招收 “复读插班生”;也不得接收民办高中的学生借读、转学。
任何高中学校不得以各种名目在“中考”之前提前招生,干扰初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所有高中新生必须经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录取手续,跨省辖市招生的在生源地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四、热点高中要扩大招收指标生
四星级高中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热点高中学校,须将不低于招生总数50%的招生指标,平均分配到当地所有的公办、民办初中。
鼓励和支持民办高中也招收指标生。
指标生的分配方案与招生办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五、支持和规范民办高中的招生
民办高中与公办高中享有同样的招生权利,各地应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将民办高中招生统一列入招生计划。招生数、招生范围应尊重民办学校的意见,在学校实际办学能力的范围内,根据情况核定。
民办高中可自主决定招生范围。招生范围和招生人数都应按本文第二条规定列入招生计划,按计划招生。
民办高中可以与公办高中一样通过生源地“中考”招收录取学生,也可以在“中考”之后自己组织招生考试。但 必须按本文第三条的规定,不得在“中考”之前提前招生,并应履行录取手续。
公办高中与民办高中的招生应分开,不得相互代招。公办学校不得参与民办学校的招生。民办学校不能以举办、参与举办或参股的公办学校的名义进行招生,也不得为公办学校招生。
六、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的管理
高中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名义招生。经过审批的招生均按本文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执行。
七、高水平体育运动员定点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