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一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范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对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是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其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规范办学行为,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必然要求,是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地根据国家和省里的部署和要求,在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看,目前一些地方的中小学管理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片面追求升学率、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的战略高度,本着对事业负责、对未来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治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为突破口,建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秩序,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础教育的重要工作,摆上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当前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重点
(一)规范课程设置。国家和省颁课程方案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必须全面执行。各地要按照编制标准配齐配强各科教师,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尤其要严格执行科学、艺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校课程及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课时规定,并确保学生每天体育锻炼1小时。因条件暂不具备无法落实课程方案的学校,要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2012年底前,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创造条件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坚决纠正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以及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比赛、竞赛,在高二年级之前不对学生进行文理倾向分科分班。学校课程表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