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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的通知


  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需经评估,评估标准按照市民政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社会办福利机构和“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资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

  (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须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须符合《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须符合《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三)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

  (四)除特殊情形由市、区(县)民政局备案确认外,须向服务对象开具税务发票。

  社会办福利机构和“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须标明 “床位费”、“护理服务(生活照料)费”、“餐费”等常规服务收费项目名称及金额。

  (五)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人身伤害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未出现3次及以上被核实的服务质量投诉。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五条 社会办福利机构和“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季度向区(县)民政局报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月统计表》(附件1)。区(县)民政局应当按时将上、下半年服务月统计表报送市民政局。

  第六条 社会办福利机构和“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于4月1日至4月30日向其所在地区(县)民政局提交资助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书》(附件2);

  (二)加盖当年年检合格印章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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