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部门的监控。市、县两级农民负担监管、纠风部门要继续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较差、群众反映强烈、农民负担问题多发的县区、乡镇、村实施重点监控,并将乱收费问题突出的有关涉农收费部门纳入监控范围,把解决问题的关口前移。对连续两年纳入重点监控的县区、乡镇、村及部门,要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有关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
(三)继续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认真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向群众宣传政策,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监督卡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要进行责任追究。
(四)继续实行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农民负担专项审计,重点审计村级经费是否到位,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报刊订阅限额制是否得到执行,村级招待费是否完全取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劳行为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有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行为等。
(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各种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和粗暴行政、强征强收的违法违纪案件,各级农民负担监管、监察、纠风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力或不积极配合调查的,要依法处理,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地方,按照《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规定,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乡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要坚决追究县区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加强农民负担监测体系建设。市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继续确立重点监控乡镇和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各县区也要确立和完善本级监测网点,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质量,做到信息反馈全面、准确、及时,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三、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要继续坚持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工作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整体合力不减弱;要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将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确保减负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不缺位;要稳定和加强各级减负机构队伍建设,确保减负工作机构监管职能不削弱。各县乡要认真总结减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深刻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澄清和消除对农民负担的模糊认识,始终绷紧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弦,坚持不懈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