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纳入第二年预算。
(三)属于建设项目的,动工时拨付50%款项,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50%款项;属于设备购置的,签订购置意向书后,拨付全部款项。
五、基本要求
(一)因新建而申请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应设置于本市机构布局空白区域(以街道、乡镇行政区域为单位)以及距离交通主干线5公里以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2公里以内区域。
(二)扩建、购置设备的机构距离前一次市级资助时间不得少于3年;改建、翻建的机构距离前一次市级资助时间不得少于5年。
(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截留或转移。
(四)资助金纳入养老服务机构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经批准转变服务性质或转制改革为非国有性质的受助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有固定资产相关规定清算后,退还市级资助金。
(五)接受新建、改建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由政府指导制定。
(六)未经批准,擅自转变服务性质或转制改革为非国有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查处。
(七)资助金拨付使用后1年内,应提交资金使用决算表(见附件3)。
附件:1.《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助申请表》
2.《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设备购置资助申请表》
3.《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决算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助申请表
(新建类)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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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建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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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建设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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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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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型
| □特殊困难老人集中供养机构
□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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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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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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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形式
| □楼房
□平房
| 老人房间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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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床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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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单人间床位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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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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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乡镇财政
投入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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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补助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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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市资助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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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开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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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完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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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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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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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政府意见
| 该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并承诺遵守资助要求使用资助金。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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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民政局意见
| 该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并能按规定配备相应资金。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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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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