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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资助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


  (二)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纳入第二年预算。

  (三)属于建设项目的,动工时拨付50%款项,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50%款项;属于设备购置的,签订购置意向书后,拨付全部款项。

  五、基本要求

  (一)因新建而申请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应设置于本市机构布局空白区域(以街道、乡镇行政区域为单位)以及距离交通主干线5公里以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2公里以内区域。

  (二)扩建、购置设备的机构距离前一次市级资助时间不得少于3年;改建、翻建的机构距离前一次市级资助时间不得少于5年。

  (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截留或转移。

  (四)资助金纳入养老服务机构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经批准转变服务性质或转制改革为非国有性质的受助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有固定资产相关规定清算后,退还市级资助金。

  (五)接受新建、改建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由政府指导制定。

  (六)未经批准,擅自转变服务性质或转制改革为非国有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查处。

  (七)资助金拨付使用后1年内,应提交资金使用决算表(见附件3)。

  附件:1.《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助申请表》

  2.《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设备购置资助申请表》

  3.《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决算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助申请表
  (新建类)

机构名称

 

机构建设地址

 

机构建设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机构类型

□特殊困难老人集中供养机构

□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

新建建筑面积

 

新建占地面积

 

建筑形式

□楼房

□平房

老人房间数量

 

新增床位(张)

 

其中单人间床位数(张)

 

投资总额

(万元)

 

街道、乡镇财政

投入金额(万元)

 

区县补助金额(万元)

 

申请市资助金额(万元)

 

预计开工时间

 

预计完工时间

 

建设项目其他说明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街道、乡镇政府意见

该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并承诺遵守资助要求使用资助金。

              年  月  日

                (盖章)

区县民政局意见

该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并能按规定配备相应资金。

年  月  日

                (盖章)

 

市民政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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