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特别重大申请事项需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方可办理。在承诺日内办结。凡提前办结或延期办结的,应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及时告知申办对象。
(十)对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审批的并联审批申请事项,窗口人员根据事项内容的主办件性质,确定审批牵头单位,经联审,由牵头单位窗口统一答复申请对象。一般联办事项必须按责任牵头单位承诺的时限内办结;重大联办事项由审批责任单位窗口受理,经相关部门初审后,组织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召开联审会议办理,重大联办事项按联审会议要求的时限办结。
(十一)对 窗口或部门履行初审,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受理申请,确定为上报事项后,明确向申办单位承诺该事项在本级权限内的办理时限。
(十二)对时间紧迫又重要的申请事项,窗口根据申请理由,认定为特急事项的,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应按承诺件或联办件的办理规定从急从快办理,遇节假日,告知申办人可协调服务中心开展预约服务加班办理。办结后,及时通知申办人。
第九条 对申请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的,窗口当场能答复的应当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但因为申请人原因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十条 依法应当先经县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自收到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应当制作《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直接发送申请人,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明申请事项和办理时限、联系人、咨询电话和收到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加盖本机关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窗口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无需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依法需要现场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当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第十三条 窗口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外,应当在承诺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所属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政务服务中心,说明延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