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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经委窗口行政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第八条 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经初步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窗口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窗口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一次性告知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窗口所属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窗口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窗口依据第(一)项和第(二)项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写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盖本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六)对程序简单,关联度不大,申报材料齐全,填报内容正确,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即办事项,窗口必须即收即办,当即办结;申报材料不全,窗口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在申办单位补齐材料后,当即办结。
  (七)对程序较为复杂,关联度较大,需经复审、现场踏勘或专家论证的一般申请事项。经窗口当即初审申报材料,凡申报材料齐全,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相应的承诺工作时限,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窗口人员应尽快将受理的承诺事项通知相关处室联络员,协调尽快组织人员审核、现场踏勘或专家论证并拿出意见,在承诺日内办结。凡提前办结或延期办结的,应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及时告知申办对象。
  (八)对程序复杂,关联度很大,需经复审、现场踏勘或专家论证的重大申请事项,窗口人员应尽快将受理的承诺事项通知相关处室联络员,协调尽快组织人员审核、现场踏勘或专家论证并拿出意见,报委领导开会研究商定,在承诺日内办结。凡提前办结或延期办结的,应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及时告知申办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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