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第八条 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经初步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窗口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窗口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一次性告知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窗口所属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窗口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窗口依据第(一)项和第(二)项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写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盖本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六)对程序简单,关联度不大,申报材料齐全,填报内容正确,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即办事项,窗口必须即收即办,当即办结;申报材料不全,窗口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在申办单位补齐材料后,当即办结。
(七)对程序较为复杂,关联度较大,需经复审、现场踏勘或专家论证的一般申请事项。经窗口当即初审申报材料,凡申报材料齐全,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相应的承诺工作时限,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窗口人员应尽快将受理的承诺事项通知相关处室联络员,协调尽快组织人员审核、现场踏勘或专家论证并拿出意见,在承诺日内办结。凡提前办结或延期办结的,应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及时告知申办对象。
(八)对程序复杂,关联度很大,需经复审、现场踏勘或专家论证的重大申请事项,窗口人员应尽快将受理的承诺事项通知相关处室联络员,协调尽快组织人员审核、现场踏勘或专家论证并拿出意见,报委领导开会研究商定,在承诺日内办结。凡提前办结或延期办结的,应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及时告知申办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