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经委窗口行政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行办、处室、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委窗口行政审批工作,特制定窗口行政审批工作规程,现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自治区经委窗口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经委窗口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工作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自治区政府部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通知》,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窗口30项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窗口实施9项行政许可和21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
第四条 窗口应当在中心网站、触摸屏上公示以下内容:
(一)30项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二)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提交的完整资料目录;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五条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没有关系的内容。
窗口应当在中心网站或所属行政机关网站上提供格式文本电子版供当事人下载。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应当如实向窗口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资料。
第七条 窗口接到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