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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文程序提高行文质量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文程序提高行文质量的通知


煤炭工业局,各行办、处室、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文程序,提高我委对外行文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自治区经委工作实际,现就修改后的发文程序通知如下:

  一、公文拟稿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应就其依据和可行性加以说明。

  (二)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必须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文内使用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日期写明具体年、月、日。

  (四)体例规范,使用规定的文书名称。即:指示、决定、请示、报告、批复、通报、通知、函、会议纪要。“请示”应一事一文,不得多头主送,确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同时也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除上级机关负责人交办的事项外)。

  (六)送签的公文必须通过微机打印。文稿前面必须使用专门发文稿纸,写明文稿标题、主送和抄送机关、拟稿处室、拟稿人、审稿人以及紧急程度、秘密等级、主题词、印发份数等。

  二、公文核稿

  各处室拟稿人起草好文稿 (包括修改的代拟稿和转发稿)后必须交处室主要负责人核稿。主要负责人不在时,由临时牵头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核稿。重点核查文稿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同时对文稿的主旨、依据、数字、格式、文字、专业术语、抄送单位等项进行认真把关。对改动较大的文稿应重新打印。核稿人在“处室负责人核签”栏中签署姓名、日期。

  三、公文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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