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亡者生前户籍情况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转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将申请材料、核实结果返街道(乡镇)民政科。街道(乡镇)民政科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核实结果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三)对其他情况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公示结果、检举线索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区(县)民政部门对亡者丧葬补贴待遇资格进行核准。对符合《办法》补贴条件的,将《补贴申请表》及申请材料返社保所,由社保所按规定发放丧葬补贴金;对不符合《办法》补贴条件的,出具不予发放书面证明,由社保所交经办人。
第十三条 社保所统一受理和发放时间,每周一为补贴申请日和补贴发放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四条 受理、公示、核实和核准工作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在市、区(县)民政部门与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尚未建立网络传递信息系统之前,暂时采取手工核实。
第十六条 经办人在申请受理之日起第20个工作日到社保所领取补贴。办理领取手续时,应提供书面受理证明、火化证明或土葬证明原件。丧葬补贴金统一为5000元,由社保所发放。发放时,社保所应在火化证明、土葬证明上加盖领取补贴专用章,并将火化证明或土葬证明原件交还经办人。
第十七条 因遗体捐献原因无法出具火化证明、土葬证明的,经办人领取补贴时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医疗机构有关证明。社保所在死亡证明上加盖领取补贴专用章,并将死亡证明原件交还经办人。
第十八条 经办人申请丧葬补贴时,应在“申请人确认”栏签字确认亡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丧葬补贴条件,并对本人所填资料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领取丧葬补贴时,经办人应在《补贴申请表》“领款人”栏签字。
第十九条 丧葬补贴资金列入区县财政年度预算。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丧葬补贴资金季度报表,丧葬补贴资金统一列支“其他社会福利支出(2081099)”政府预算科目,年终根据实际支出编制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