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政〔2009〕6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
(2009年12月)
第一条 为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提高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的服务设施和标志。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建设规划,并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及其工作经费分别纳入城市建设财划和财政预算,逐步推进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