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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年度专项外部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年度专项外部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0]4号)


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5号,下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6号,下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7号,下同)及《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有关要求,为更好地开展2009年度专项外部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取得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的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专项外部审计。

  二、审计事项

  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年度专项外部审计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保险中介法人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收入核算是否准确;

  2、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

  3、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是否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要求,职业责任保险的期限是否连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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