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环发[2009]55号)
机关各处室(总队),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局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主要领导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负领导责任。
省环保局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由局纪检组长任组长,纪检监察室、规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规划财务处,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局直属各单位要抓紧自查自纠,6月18日前将本单位自查自纠总结和“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报送至省局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局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将在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对各单位开展重点检查。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小金库”治理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设有“小金库”的单位,务必在自查自纠阶段按规定进行整改,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
四、省环保局在11月上旬完成对此次治理“小金库”工作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