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体育局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意见
各直属事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在工作实践中更好地运用这部法律,结合我局各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进一步规范全局各单位今后招聘人员的工作程序和相关手续。
二、实施范围
(一)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干部、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继续执行《
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聘用合同没到期的可继续延用。合同已到期的,2008年2月29日前单位要与每名职工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期限各单位自己确定。
(二)事业单位的临时工。近年来,局直属部分事业单位聘用了数量不等的临时工,用工手续很不规范。2008年如继续聘用临时工,必须严格执行《
劳动合同法》。具体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2008年2月29日前单位要与聘用的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可根据岗位性质及劳动者的年龄而定,最长不超过十年。单位要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医疗、生育保险)。新聘用的临时工适用期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工资不能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2、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岗位的实际需求,采用下列用工方式:
(1)招聘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2)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聘临时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工伤保险外,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其它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聘的必须是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和替代性的岗位,临时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四个小时;
(3)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提出用人条件和数量,同某个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用人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指派劳动者到单位工作。单位不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可依法辞退劳动者。采用这种方式的单位需要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所用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