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市(州)、县(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指定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集中收治可能出现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定点医院要设立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专门病区。
省卫生厅指定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和兰州市肺科医院为省级甲型H1N1流感定点收治医院,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为省级后备定点医院,省卫生厅将根据疫情发展适时调整定点医院。
(二)做好医疗救治药品、器械、消毒防护等物资的准备,储备必要的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准备一定数量的检测试剂、消毒器械、防护设备等,配备交通、通讯工具,预备一定床位,各项工作处于备用状态。
(三)各级各类医院的呼吸道门诊和定点医院的收治病房要按照防治SARS和禽流感的标准以及《技术指南》的要求,规范设置门诊和病房,做好隔离消毒设施的完善和各项救治准备工作,发现病例及时启用。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门、急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和管理,认真做好呼吸道感染疾病门诊的预检分诊工作,按照《技术指南》的要求设立一定数量的发热门诊,并做到布局规范、流程合理、通风好,避免人员过于集中,防止院内交叉感染的发生,特别是定点医院要在门(急)诊所有入口处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在呼吸科等科室实行二次分诊,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
医务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加强手卫生,使用快速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的医务人员应佩戴外科口罩,必要时佩戴护目镜或防护口罩。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发热病人首诊负责制。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接诊过程中,对体温38℃以上,伴有咽痛、咳嗽者,要询问流行病学接触史,对发热前到过或居住在甲型H1N1流感疫区或接触过病死猪的以及发热伴有肺炎患者要进行专门登记,并指导转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不得滞留病人。
(五)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实行以县(区、市)为范围,属地定点救治的原则,原则上不得跨区域转送至其他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经会诊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相关病例,应立即送往定点医院诊治。各定点医院要按照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进行管理和救治。
对于重症病例,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会诊和抢救并及时报告,定点医院收治的危重病人须经上级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同意后方可转院。
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收治、转运流程参照SARS患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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