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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保证预防接种注射安全,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3)提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建立健全疫苗领发登记,做好疫苗管理。
  (4)开展冷链温度监测,指导村级冷链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5)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6)承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工作,48小时内报告率≥90%。在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应对其积极开展救治。
  (7)开展预防接种健康促进、健康教育活动和对村级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8)以乡镇为单位负责预防接种服务的乡级单位,同时应承担接种单位的职责。
  3.接种单位
  (1)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甘肃省预防接种管理规范》的要求,预防接种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许可证,并通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具有预防接种单位资质证。
  预防接种人员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护士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2)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3)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和疫苗说明书的要求,并建立和履行告知和接种前询问的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4)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同时要对外地流动至本地儿童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
  (5)开展接种率常规报告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报告工作。根据各个单病的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并对需要采集标本的及时采集。
  (6)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和报告,48小时内报告率≥90%。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随意诊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7) 开展预防接种有关的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
  (8) 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四)重大传染病的专病管理
  1.结核病管理
  (1)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
  ①负责对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时进行疫情报告和登记,并及时将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到患者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②负责对危重肺结核或严重合并症患者进行救治,并将出院患者及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③负责在医院内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④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结核病报告和转诊工作的督导和指导。⑤建立医院内部肺结核患者报告和转诊工作的管理机制、制度和流程。⑥定期接受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有关肺结核报告和转诊工作的培训,并及时开展医院内部对报告和转诊工作的培训。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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