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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矿权管理权限,规范矿业权审批
  (六)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的权限审批采矿权,坚决纠正越权审批行为。新设立采矿权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门逐级申报,依法审批。不得以政府名义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不得在未确定矿业权竞得人之前以“意向人”名义提交矿业权申请资料。
  三、坚持公开透明操作,依法有序出让采矿权
  (七)遵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规定,新设立采矿权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审批发证权限依法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出让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职能科(股)室草拟,通过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备案。较大规模、重点矿产资源的出让方案要报经市政府审批。采矿权上市交易按规定程序操作,一律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八)进一步健全矿业权交易机构,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不断提升矿业权市场管理水平。
  (九)依法打击以申请竞买矿业权为名,在矿业权交易中的串标、围标、敲诈等违法行为,制止干扰矿业权审批、公开出让行为,切实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
  四、规范委托行为,防止徇私舞弊
  (十)涉及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业权价值评估委托的,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成果报告向委托单位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不得向被委托机构提供暗示意见。
  五、界定矿权设置前期投入,保障采矿权出让公平
  (十一)根据《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成本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09〕150号)的规定,将采矿权设置必要的地质工作支出、地质报告编制及储量评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评审、矿业权价值评估与审查支出费用列为采矿权设置前期投入,并以实际支付的有效票据为依据。采矿权设置前期投入费用在采矿权出让前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在采矿权《公开出让公告》或《出让须知》中予以告知,并注明该费用应由采矿权竞得人承担。
  (十二)采矿权未出让之前的公路桥梁建设、选矿厂房建设、井巷工程建设、表土剥离、设备购置等费用,以及土地山林租金和缴交给矿区所在地政府及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承包费用、押金等不得列为采矿权前期投入,采矿权未出让之前不得从事上述项目建设和投资。非采矿权竞得人与矿区所在地乡、村、组及山林土地承包人签订的采矿合同、租赁山地协议等一律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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