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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余府办发〔2009〕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07〕31号)自2007年实施以来,我市逐步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较好地保障了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9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余发〔2009〕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09年底之前采取县(区)经办、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监督使用的办法,基本完善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政策。力争在全省率先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支付和网络信息系统一体化管理。

  二、政策措施

  ㈠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按照赣发〔2009〕9号文件确定的筹资标准, 2010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2元,市财政补助6元,县(区)财政补助12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00元;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15O元,其中: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纳30元。

  对城镇低保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筹资标准由省、市、县(区)财政以7:1:2比例全额负担。

  ㈡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1.门诊家庭补偿金。门诊家庭补偿金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即:成年人50元,未成年人15元,用于参保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也可抵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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